(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互孝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互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183号被执行人王互孝。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互孝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被告人王互孝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互孝缴纳罚金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2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王互孝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陈芳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