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5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5年10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何俊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冯凯捷主审、人民陪审员吴祥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兰贝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上线老板提供的赌博网站帐号,在雷州市新市场金昌副食品店内出售私彩接受投注。自2015年7月至8月11日19时50分被抓获时,被告人陈某接受投注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21950.7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756.05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雷州市新市场金昌副食品店内,利用上线老板提供的帐号及密码,通过“迅驰”、“保利”两个私彩票赌博网站出售私彩接受投注,从中获取赌资总额8%回扣。时至2015年8月11日晚上19时50分,被告人陈某正在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电脑主机一台、出售私彩票据五本、涉案赌资人民币650元。自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11日晚上19时50分被抓获时,被告人陈某利用该网站公开接受投注的赌资累计人民币121950.7元,抽头渔利人民币9756.05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电脑主机1台、赌资人民币650元、私彩票据5本、网页投注单截图2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全项;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被告人陈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七星彩前四位数字为赌博输赢方式出售私彩,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调整。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电脑主机一台系供被告人陈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赌资人民币650元系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其他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兰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