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宝军与张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军,张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421号原告赵宝军,农民。被告张桂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军与被告张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