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红诉被告邓某红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红,邓某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94号原告郭某红。委托代理人XX,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红诉被告邓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红以原、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郭某红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红负担。审 判 员 刘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