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仲会玲与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仲会玲,无职业。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53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陈强名下所有车牌号码为津MQ09**广州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2.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2015年10月29日-2017年10月2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