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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李欧阳,李明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李欧阳,李明忠,彭淑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50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1-9。负责人:黄小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鸣,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农商行合川支行云门分理处职员。被告李欧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明忠,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淑会,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诉李欧阳、李明忠、彭淑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欧阳、李明忠、彭淑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欧阳、李明忠、彭淑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刘小冬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