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协蓉与蒋世贤、代小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协蓉,蒋世贤,代小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694号原告陈协蓉,女,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华,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世贤,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小戈,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协蓉诉被告蒋世贤、代小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协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协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协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协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阙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