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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梁毅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毅,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梁毅,男,生于1978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鑫,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377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人民币15398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