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裕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5时30分,被告人程XX酒后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行驶至龙林公路富裕县繁荣乡丰年村路段时,被富裕县公安局繁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程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侦查,被告人程XX于2015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富裕县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出对被告人程XX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未提出辩解意见及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15时30分,被告人程XX酒后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行驶至龙林公路富裕县繁荣乡丰年村路段时,被富裕县公安局繁荣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程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程XX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XX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13日15时30分,其酒后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行驶至龙林公路富裕县繁荣乡丰年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的情况。(三)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619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程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四)其它材料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程XX被传唤到案的情况。以上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程XX危险驾驶犯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XX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程XX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从2015年9月23日向后顺延69天,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松审 判 员 杨恩广人民陪审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秉琦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