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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彭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山水绿城鑫杰座。法定代表人:杨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学锋,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鲁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宜宾鲁能公司存在违约,根据美源公司与宜宾鲁能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5.8条的约定,若检测不合格,宜宾鲁能公司必须通知美源公司进行返工整改。宜宾鲁能公司在没有向美源公司尽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消防整改工程交由四川华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并产生了80万元的整改费用,该整改费80万元应当由宜宾鲁能公司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纠正。宜宾鲁能公司提交意见称:根据合同约定,若检测不合格,应由美源公司返工整改。在消防检测不合格后,宜宾鲁能公司多次催促美源公司履行整改义务,而美源公司未整改,为避免扩大损失才委托第三方华胜公司进行整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华胜公司的整改费用应由美源公司承担。请求对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宜宾鲁能公司提交有美源公司单位员工周保川签字的消防整改催告证据三份。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2011年3月22日,在美源公司完成合同施工后,经四川安国建筑消防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涉案消防工程共有8项不合格项目。宜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亦明确美源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共有19项不合格内容。其中,1-3项为未按原消防审核合格的设计施工、变更为商业建筑后未重新申报审核、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其余4-19项为不符合消防规范设计的施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美源公司负责向消防部门办理消防竣工验收,须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宜宾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若检测不合格,美源公司应按规定进行返工,整改并由美源公司承担返工整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美源公司在其施工的消防工程经检测不合格后,未依照约定进行返工整改,在宜宾鲁能公司多次要求其整改的情况下仍未进行整改。2012年11月20日,宜宾鲁能公司依合同约定与华胜公司签订《消防整改及验收工程施工合同》,整改施工后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所产生的整改费用应在其与美源公司的合同应付款中扣除。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美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均成审 判 员  黄天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