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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源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棠,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漯河市源隆肠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庆军审 判 员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