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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1510号原告彭某某,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某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基于财产价值不明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彭某某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殷 莉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