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湘L6D5**轻型自卸货车沿桂嘉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苏仙加油站路段左转入加油站时,与相对方被害人袁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袁某甲及摩托车乘人雷某甲(两人系夫妻)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袁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袁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雷某甲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及其亲属与本案被害人雷某甲以及袁某甲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郭某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住院病志资料、死亡通知单、安葬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赔偿款收条、被害人袁某甲雷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尸鉴字第71号死因分析意见书,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4)第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甲的罪名成立。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郭某甲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对郭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郭某甲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处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卫平审 判 员 邓林森人民陪审员 郑井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钰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