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市通世运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菏泽华升木质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通世运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67号凤凰城C座311室。法定代表人赵晓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华升木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车发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通世运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华升木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08月31日作出的(2015)菏商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菏泽华升木质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08月31日作出的(2015)菏商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