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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茶泉路。法定代表人蒋一昕,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瞿溪高新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明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兆云,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宜商初字第0974号民事判决。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上诉人江苏朗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