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名龙与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名龙,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诉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张名龙。被申请人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500米路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江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张名龙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 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