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096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沈华佐,杭州市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华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乙,现正读小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特别是原告孩子出生之后,原告主要担负起做妻子、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主内家务十分操劳,而被告也全身心地从事对外生意上的经营、打理。但双方却逐渐减少了情感交流及家庭事务的安排沟通,形成被告一定的家庭专权和霸道,双方由此有了看似正常的口角。从2010年10月起,被告与原告因经常吵架而分居(床),原告还发现被告有不定时地深夜不归家的现象,还施有对原告的行动限止出门、双方时有肢体交叉,被告只要原告有“干涉”到他的自由就会爆发并到厨房拿起刀具恐吓原告,这对孩子造成惊吓。被告在家人的训斥下曾经向原告写了《保证书》。之后,被告开始不给原告和孩子支付家庭生活开支费用,原告只有带着孩子去娘家避难,这样的情景延续了两年左右,发展到依赖原告去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013年4月2日,被告发狠地掐住原告喉咙,110警察上门才阻止了被告。如今被告沉湎于电脑网络,对原告和孩子根本没有语言交流。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直至沈某乙成年。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欲证明婚生子沈某乙的身份情况。3.户口本一份,欲证明婚生子沈某乙的户籍地。4.保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家暴并曾写下保证书但未改。5.夫妻共有房屋约定协议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对房屋约定为共有。6.沈某乙出具的自愿书一份,欲证明如果原、被告离婚,沈某乙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事实。被告沈某甲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沈某甲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对证据1-3、证据6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4无法证明被告有家暴,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至今已十余年,共同生育了儿子并将其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互相信任不够而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注重沟通,各自改正各自的缺点,夫妻间应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原告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责任应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戴晓阳审 判 员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赵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伴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