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王兴魁、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王兴魁,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负责人高志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延路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该行职工。被告王兴魁。被告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诉被告王兴魁、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维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