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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王兴魁、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王兴魁,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负责人高志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延路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峰该行职工。被告王兴魁。被告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诉被告王兴魁、德州鑫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维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