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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曹新谷张尚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谷,张尚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242号原告曹新谷,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湘,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志,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有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新谷就与被告张尚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曹新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新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曹新谷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