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新荣与刘亭、刘正新、田春荣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李新荣,男,委托代理人高肖,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亭,女,汉族,被告刘正新,男,被告田春荣,女,委托代理人程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荣诉被告刘亭、刘正新、田春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李新荣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董战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