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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19号齐学勤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冰清精细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4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史景阳审判员  马清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