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19号齐学勤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冰清精细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4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史景阳审判员 马清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