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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杨静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波,杨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0号申请人:李海波,农民。被执行人:杨静玉,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李海波与被执行人杨静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4.54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