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永平申请徐志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徐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538-1号原告王永平,男,汉族。被告徐志全,男,汉族。原告王永平与被告徐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