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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永平申请徐志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徐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538-1号原告王永平,男,汉族。被告徐志全,男,汉族。原告王永平与被告徐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永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