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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庹昌芬与向忠明、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忠明,庹昌芬,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忠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庹昌芬。原审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忠明。上诉人向忠明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向忠明及原审被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向忠明认为本案应按双方口头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