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罗翠娇、谭米雪等与韦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罗翠娇。申请执行人谭米雪。申请执行人谭有富。被执行人韦日祥。关于申请执行人罗翠娇、谭米雪、谭有富与被执行人韦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日祥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翠娇、谭米雪、谭有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日祥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韦日祥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遂委托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委托广西田阳县人民法执行,本院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昌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