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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62号原告许某。被告屠某。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某诉被告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9日,原告以收到被告还清借款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