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春菊与陆新建、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胡春菊,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陆新建,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王燕玲,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胡春菊与被执行人陆新建、王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春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新建、王燕玲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省内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房管局、寿宁县工商管理局、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未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举不出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之证据。为此,本院认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