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宝与被告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宝,杨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吴长宝,男,1975年4月18日生。被告杨华,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宝诉被告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宝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长宝负担。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