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韩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韩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293号原告王海军。被告韩丽艳(韩燕燕)。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韩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军、被告韩丽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军诉称,2014年8月、9月、11月,被告分别向我借款3万、5万、1万元,言明年底还清,但事后食言,只是于2014年10月10日偿还4万元,至今仍欠本金5万元及利息8千元,共计5.8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5万元以及利息8千元,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韩丽艳辩称,现在是欠原告本金5万元,但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韩丽艳向原告王海军借款三万元,2014年9月,被告韩丽艳再次向原告借款五万元,2014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一万元,期间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偿还原告本金4万元。后每月支付利息1600元(包括四万每月三分的利息和一万每月四分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共计96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三支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借贷事实存在,原告主张的本金以及合法的利息理应受到保护。原告王海军主张的每月1600元的利息,明显高于相关利率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丽艳支付原告王海军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3400元。(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250元,由被告韩丽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丽军审判员 韩 姣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田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