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048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霞,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倘军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霞,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特别是被告采用欺骗原告年龄、学历等手段,骗取原告与之结婚,故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生活环境、习惯不同,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并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不同意离婚。双方经过相互了解之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8月份,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争吵,后原告便搬出在外居住至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而产生矛盾。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原告搬出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实际只有高中学历,但对原告说是本科毕业,并且被告隐瞒了自己真实年龄,另外被告有家庭暴力现象,现双方无法沟通,要求离婚。被告庭审中出示身份证及毕业证,证明其并没有欺骗过原告,也不存在家庭暴力,其愿意为和好夫妻关系作出努力。原告对毕业证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即使毕业证是真实的也只是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不是本科学历,对身份证真实性认可,但通过原告调查被告并非1987年出生。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对是否准予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2013年9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经过一定的接触、了解之后才于2014年6月5日登记结婚,现双方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是夫妻之间并无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重大情形存在,原告虽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主要因缺乏信任、理解,以至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在矛盾出现后双方均应积极沟通,相互体谅,尽力维护家庭的完整,而不应急于使婚姻走向解体。今后双方之间只要调整好各自心态,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加强交流沟通,互相多理解、支持和关爱,夫妻感情尚有恢复之希望,破镜重圆之可能。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某和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