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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随州市巨龙新型建材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47-1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随州市巨龙新型建材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随州市巨龙新型建材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巨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014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成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