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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晏中成与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晏中成,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55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晏中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晏中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