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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执民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邵煊与周志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镇执民字第2139号申请执行人:邵煊被执行人:周志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003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志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志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志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志南(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28450310006642812的存款人民币606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