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秀永与吴军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永,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葛汉军,吴军,刘春晖,方礼,邓春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张秀永(张保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74245258。法定代表人:邓春生,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汉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晖,女,1971年4月03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礼,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春生,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年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秀永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红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方李、吴军、刘春晖、邓春生、葛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秀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洋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