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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2015)郯执字第20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广,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陈方广,男,汉族,1967年7月8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延新,该村村主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庄镇小塘村村委在郯城县李庄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