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2015)郯执字第208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方广,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087号申请执行人:陈方广,男,汉族,1967年7月8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小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延新,该村村主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庄镇小塘村村委在郯城县李庄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