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国全与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全,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吴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吴国全,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马建兰,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艾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国富,男,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吴国全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分局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进行了处置,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