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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3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赵彩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