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建基与孙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3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基,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文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建基与被执行人孙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会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0元、利息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孙文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法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孙文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桃花山分理处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975.18元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孙文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账号xxxxxxxx上的存款2049.24元予以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孙文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领取工资的账号xxxxxxxx予以网络冻结。并于2015年10月23日裁定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桃花山分理处存款970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支行2000元予以扣划并支付与申请执行人李建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建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