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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