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勇战与王磊、傅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战,王磊,傅芝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0号原告:徐勇战。委托代理人:胡文雁,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被告:傅芝丽。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勇战与被告王磊、傅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徐勇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3985元),由原告徐勇战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