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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勇战与王磊、傅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战,王磊,傅芝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0号原告:徐勇战。委托代理人:胡文雁,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被告:傅芝丽。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勇战与被告王磊、傅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徐勇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3985元),由原告徐勇战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