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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新华与许靖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华,许靖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2号原告卢新华,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许靖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华与被告许靖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卢新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梅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