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新华与许靖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新华,许靖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102号原告卢新华,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许靖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新华与被告许靖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卢新华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梅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