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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与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王培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负责人:王敦豹,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康,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业祥,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培芳,女,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以下简称凤凰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明光市自来桥镇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桥南村委会)及王培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我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凤凰村民组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要求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凤凰村民组申请再审本案,理由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审查,凤凰村民组提供的证据材料,部分为一审已经提供并经质证,没有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属新证据范畴。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28日送达(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凤凰村民组��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显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明光市自来桥镇桥南村凤凰村民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 康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