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05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庆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05267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诉讼代理人刘云霄,主任。被告郝庆学,男,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庆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