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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瑞祥与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祥,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张瑞祥,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被告蒋辉,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张瑞祥与被告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辉所有的位于突泉县某某乡某某村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库房予以扣押。胡淑芹自愿用其所有的坐落于突泉县土木结构房屋三间为原告张瑞祥诉讼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蒋辉所有的坐落于突泉县某某乡某某村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库房予以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