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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德清等与底伽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清,董戈,底伽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064号原告梁德清,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原告董戈,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于飞,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底伽伽,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翔燕(被告底伽伽之妻),1976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德清、董戈诉被告底伽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德清、董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德清、董戈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梁德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