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字第5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灵与吴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545-1号申请执行人马灵。被执行人吴琳。马灵与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告吴琳在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马灵借款本金50万元及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5年4月3日止的利息187800元,其后利息按照本金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吴琳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吴琳位于镇江市古更楼巷xxxxx室、镇江市学府路xxxx室两套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琳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学府路xxxx室房屋、镇江市古更楼巷xxx室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其均设定有抵押权)及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xx**小型车辆已被另案首查封外,被执行人吴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就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马灵进行告知,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吴琳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