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程必胜与被告王建兵,刘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必胜,王建兵,刘远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684号原告程必胜,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彦熹,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秋蓉,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兵,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远会,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向小波,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必胜与被告王建兵、刘远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必胜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程必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必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程必胜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