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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子程、黄朝琴申请执行冯绍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程,黄朝琴,冯绍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43-1号申请执行人周子程。申请执行人黄朝琴。被执行人冯绍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周子程、黄朝琴申请执行冯绍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冯绍建在成都乐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限额114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