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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周亮、张艳、周玲、倪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亮,张艳,周玲,倪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亮被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周玲被执行人倪小平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亮、张艳、周玲、倪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74955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用10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