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杨利业、潘榴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杨利业,潘榴玉,潘惠彪,胡红梅,李仁义,王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刘宏平,行长。被执行人杨利业,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榴玉,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潘惠彪,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红梅,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仁义,男,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王杏荣,女,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利业、潘榴玉、潘惠彪、胡红梅、李仁义、王杏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利业、潘榴玉、潘惠彪、胡红梅、李仁义、王杏荣存款29827.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利业、潘榴玉存款2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庆 来源:百度“”